網紅“旺仔小喬”在直播中片面宣稱“原唱只有張碧晨”,并拒絕修正觀點。此舉不僅混淆了“首唱”與“原唱”概念,更因她過往版權標注劣跡(如篡改創作者姓名、翻唱不標原唱),被質疑借引戰轉移視線。網紅為流量煽動對立,卻讓創作者與演唱者承擔代價。
矛盾激化的關鍵:雙方立場的不可調和
張碧晨方:以“首發時間早14天”主張“唯一原唱”,稱簽約時未被告知雙版本計劃,但未能否認汪蘇瀧作為創作者演唱男聲版的合法性;
汪蘇瀧方:為維護創作主權及行業規則,直接收回演唱授權,終結爭議的同時也導致作品“雪藏”。
“名分之爭”壓倒合作初心,最終兩敗俱傷:張碧晨失去代表作商演自由,汪蘇瀧被批“斷人財路”,經典歌曲淪為版權博弈犧牲品。
事件啟示:回歸創作本源,重構行業共識
1. **對音樂產業的警示**
- **合同精細化**:OST合作需明確“版本權益分配”“授權期限”及“原唱”定義,避免模糊條款;
- **平臺責任**:建立“創作人-表演者”雙標注系統(如網易云現行模式),厘清版權與演唱身份。
2. **翻唱行為的規范迫在眉睫**
音著協新規《短視頻翻唱標注指南》要求下架未標注原作者作品,但需強化執行力度。**翻唱應尊重創作本源,而非利用爭議引流**。
3. **公眾認知需跳出“飯圈邏輯”**
超70%網友支持“雙原唱”,印證大眾更珍視作品藝術價值而非標簽。正如樂評所言:“《年輪》的經典性在于汪蘇瀧的旋律與張碧晨嗓音的共同成就。”
我的觀點:版權意識高于“名分”之爭
- **創作者主權不可動搖**:汪蘇瀧收回版權雖是無奈之舉,但凸顯了著作權法的核心——作品命運由版權方主導;
- **合作倫理重于短期利益**:張碧晨方若早期接納“雙原唱”行業共識,本可延續作品生命力,而非痛失演唱權;
- **網紅需承擔社會責任**:流量不應建立在歪曲事實、踐踏原創的基礎上,尊重版權是音樂傳播的底線。
**最終建議**:法律需填補“原唱”定義空白,平臺統一標注標準,從業者回歸合同嚴謹性。當“年輪”刻下紛爭,唯有尊重創作初心,方能避免經典成絕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