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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,廣東省陽春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贈與合同糾紛案。原告劉某(男,1992年生)因與女友彭某(女,1996年生)分手后,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18852元,但法院最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。其中爭議焦點為3500元轉賬備注“彩禮”性質認定,法院結合聊天記錄及轉賬背景,認定該款項屬普通贈與而非彩禮,引發社會對婚戀財產糾紛法律界定的關注。
據裁判文書顯示,劉某與彭某于2024年5月通過微信相識并發展為戀愛關系。2024年5月20日,劉某向彭某轉賬3500元并備注“彩禮”,但聊天記錄顯示,該筆款項實際發生于彭某手機損壞后:
- 5月18日:彭某提及手機故障,劉某主動提出贈送新機。
- 5月20日:劉某轉賬時稱“可以啦哈哈”“情人節快樂”,彭某回復“怎么給我轉那么多”。
- 后續聊天:彭某使用該手機并多次表達感謝,未提及“彩禮”相關約定。
法院認為,盡管轉賬備注“彩禮”,但結合雙方未確立穩定戀愛關系、金額用途及溝通語境,該款項應認定為“為增進感情的贈與”,不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中彩禮的構成要件。
法律解析:彩禮認定標準與司法實踐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施行的司法解釋,彩禮需滿足以下條件:
- 以結婚為目的:需基于習俗,由一方或家庭向另一方給付。
- 數額較大且符合當地慣例:如“三金”、高額禮金等。
- 排除日常贈與:包括特殊日期紅包(如520元、1314元)及小額消費支出。
本案中,法院強調:
- 時間節點:轉賬發生于雙方戀愛初期,未進入談婚論嫁階段。
- 資金流向:款項直接用于購買手機,非傳統彩禮用途。
- 證據鏈完整性:聊天記錄佐證贈與意圖,無證據表明雙方存在婚約約定。
此案揭示了婚戀關系中財產糾紛的復雜性。當“彩禮”成為情感博弈的工具,法律既需保護合法權益,也要防止濫用訴權。正如法官在判決書中所言:“感情不應被金錢綁架,司法更需守護純粹的情感聯結。”